一、背景
照母山森林公园位于重庆北部新区,总面积4300亩,最高海拔460.9米,生态条件得天独厚,景观磅礴大气,文化底蕴厚重,是集观景、休闲、健身、科普于一体的人工森林公园。公园传承和发扬传统厚重的“孝”文化,彰显出照母山独特的精神底蕴。
照母山庄布置考究,依势而建。置身其间,不仅能欣赏那独具匠心的亭、廊、楼、阁、塘……也使人浸润着厚重的孝文化濡染,让人们在游览过程中领悟孝的人文内涵。
二、征集单位
本次征集者为重庆北部新区农林水利管理所。征集者设专人负责主题雕塑设计方案的征集、评选和宣传等工作。
三、征集时间
征集活动于2012年 6月28日开始,于2012年 7月17日北京时间10时整截止(以下简称“截止时间”)。当面交付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办公室签收时间为准。任何于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作品,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具有应征资格。
征集者有权以公告的形式延长征集时间。
四、征集对象
1. 可以从事雕塑设计、施工工作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具备有效的国家城雕委审批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2. 项目负责人要求:1人,具备有效的国家城雕委审批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3. 201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1项造价100万元或以上的雕塑工程。
4. 凡应征作品的创作者,填写“照母山森林公园雕塑设计方案征集活动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此表可随作品同时送达),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应征作品的,均可成为本次征集活动的应征者。
五、雕塑摆放位置
照母山森林公园照母山庄内一组,亲子乐园戏沙池附近一组。
六、创作要求
1. 创作要求
作为照母山森林公园核心景点的照母山庄,很多游客不知为何叫照母山庄,更不知这是个与岳飞同代的典型的孝道故事 (故事主人为冯时行)。因此,需在照母山庄内建一组以“孝”文化为主题与冯时行有关的圆雕,以完善其文化传承。让游客更加了解照母山森林公园。
戏沙池位于照母山亲子乐园,为游人最为密集的景点之一,拟建一组以沙、儿童相关典故为主题的小型圆雕。
2. 材质要求
不能使用玻璃钢、塑钢等材质,建议采用铜质、天然石材,如火山石、花岗石等材料。
鼓励设计师创新选择其他与主题、内容统一协调的材质。
3. 尺寸和造价限价要求
照母山庄雕塑:高2.3米,长4米,宽2米。造价限价80万元以内。
戏沙池雕塑: 高1.7米,长2米,宽1.5米。造价限价40万元以内。
以上尺寸为参考尺寸,设计师可根据作品实际调整。
七、设计成果要求
设计成果包括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电子文档三部分:
1. 说明书
(1)题目、设计理念、创意构思说明;
(2)技术指标;
(3)工程投资估算。
2. 设计图纸
(1) 总平面图;
(2) 立面图;
(3) 各方位效果图(含鸟瞰图);
(4) 其他有助于说明设计意图的图纸。
3. 电子文档(光盘1张)
设计单位送报设计成果电子备份文件2套,文本为DOC格式文件,图纸为JPG格式文件(其中需提供两张不同效果的高像素JPG格式图片)。
设计单位应在指定的时间、地址提交设计成果,要求精装本2套(A3规格297×420),PPT汇报演示文件或动画一套。逾期提交设计成果或其它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弃权;提交成果经征集方审查不符合设计内容与深度要求的,视为作废。
八、提交、评选与设计费
2012年7月底前完成设计方案的收集整理,废除不符合应征要求的作品。入围作品由专家评审的方式最终选出前三名(评选方案另行制订),评选结果报北部新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此次雕塑征集作品评选出前三名,设计费各8000元,并将此次活动及评选结果在有关媒体和网站公布。
应征者须同时参加两个雕塑的征集,且每个雕塑只能提供一套雕塑方案,否则只选其中之一评选。若参赛作品均达不到创作要求,举办方有权取消此次征集活动。
九、声明
因邮寄延误、邮寄丢失或损坏、误寄、邮资不足、失窃或其他非征集单位的原因造成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的,征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征集者同应征作者的联系,以《报名表》中提供的电话或通讯地址联系为准。参展者可先行投递《报名表》及电话联系参展报名事宜,但以作品到达为准。
评选为优秀奖的应征作品著作权归征集者所有。
请制作者自行备份应征作品,举办方不予退稿。本次征集方案作者须保证为此次参展所设计的原创作品,否则应征者承担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应征方自行负担其为参加本次征集活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征集者对包括本征集任务书在内的本次征集活动的所有文件保留最终解释权。任何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征集者进一步制定相应规定或进行解释。
本次征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通讯联络方式:
邮寄地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栋710室)
邮 编: 401122
联系电话:023-67308773(李先生)
023-63022540(曾女士)
十一、附件
重庆北部新区农林水利管理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